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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铁、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等与符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铁,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符家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西路物流公司停车场201、202房。法定代表人:郭志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志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号。负责人:李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英,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兵,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符家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黄铁、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通公司)、刘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韶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符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对粤F×××××号小车的车辆损失认定不当,对申请人的车辆查封也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再审,改判赔偿申请人因该交通事故所致货物及房屋损失157498元;赔偿申请人因粤F×××××被查封所致停车费修理费停运费共计41355元并承担因该车被查封无法转让的不利后果;赔偿因为该事故及诉讼所致各项损失以及为被申请人所垫付的80000元修理费不能及时到位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现暂定为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中保韶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粤F×××××号小车的车辆损失需重新鉴定,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不当。请求法院再审,依法予以改判。本院认为,黄铁驾驶粤F×××××/豫N×××××挂车装载着板材从仁化县往韶关市区方向、由北向南行驶到鹅坑桥和启明路交接路口进入启明路左转时,粤F×××××/豫N×××××挂车倾斜致车上的板材往右边洒落,从侧边直接撞向停放在路边的粤F×××××号小车,导致粤F×××××号小车损坏,同时,部分货物(板材)飞抛撞击到启明苑商品楼,致该楼墙体损坏。当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2014]第D2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其中:碰撞部位为:粤F×××××/豫N×××××挂车车身有损坏,粤F×××××号小车全车有损坏,启明苑商品楼墙体有损坏。责任认定:黄铁负全部责任。上述[2014]第D2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未有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盖章,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无法否定本案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处理,[2014]第D2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系由交警部门作出的对这一客观实际情况的认定。故此,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等事实而作出的[2014]第D25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申请人又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原判决认定黄铁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正确。关于粤F×××××号小车的车辆损失如何认定问题。本案中,符家林自行委托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粤F×××××号小车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因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是具备评估、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本案现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2014]韶兴价评字第14001071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时程序违法,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及中保韶关公司就一审法院认定的粤F×××××号小车损失价格提出上诉,但并未提���充分的证据足以反驳上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故一、二审法院采信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4]韶兴价评字第14001071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粤F×××××号小车的损失价格,并无不当。至于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对符家林申请保全提出的意见。因申请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家林一审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合理合法,故原审法院对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再审申请人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中保韶关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黄铁、四方通公司、刘志愿、中保韶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铁、韶关市曲江区四方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志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