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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作兵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2089号罪犯袁作兵,又名袁作斌,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作兵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袁作兵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4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三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袁作兵于2003年9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乘夜深之际,携带刀、棍等作案工具在灵宝市入室抢劫作案,其中被告人袁作兵共参与作案3起,价值41500元,并致1人轻伤。罪犯袁作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作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作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