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刑初86号公诉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2010年12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被控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自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新村4幢楼下尾随被害人雷��某至该幢901室门前,趁被害人雷某某开启门锁时,将雷某某推入室内,强行抱住雷某某,并抚摸雷某某乳房、阴部等处。后因被害人雷某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高某某逃离现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郑小华、池承友、陈兴开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自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新村4幢楼下尾随雷某某至该幢901室门前,趁雷某某开启门锁时,将雷某某推入室内,强行抱住雷某某,并抚摸雷某某乳房、阴部等处。被害人雷某某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高某某逃离。另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满园春靓点洗车行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郑小华、池承友、陈兴开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材料,人体损伤鉴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为满审判员 林伦兵审判员 黄谨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书记员 洪珊珊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