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刘兴与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161号原告刘兴,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南路419—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顺,职务总经理。原告刘兴与被告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兴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