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9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柴瑞申请执行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瑞,李俊平,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9之三申请执行人柴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平,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琴,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杭锦后旗,系医生。本院在执行柴瑞与李俊平、李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琴在杭锦后旗医院工资1700元,申请执行人柴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