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宏武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宏武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58号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宏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法定代表人:胡纪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宏武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浙江中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