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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上虞市百官街道梦晶陶瓷商行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王尧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百官街道梦晶陶瓷商行,王尧根,王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磊。系上诉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百官街道梦晶陶瓷商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石狮商贸城陶瓷馆*****号。经营者:朱立刚。原审被告:王尧根。原审被告:王纯。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虞市百官街道梦晶陶瓷商行、原审被告王尧根、王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雪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丽莉、代理审判员沈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磊、被上诉人上虞市百官街道梦晶陶瓷商行的经营者朱立刚、原审被告王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尧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6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83.5元,由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