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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牛万群与牛占群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万群,牛占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038号原告牛万群。被告牛占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万群与被告牛占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