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弘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东,杨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05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永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济南弘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红雨。被告:程东,男,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455X。被告:杨玲,女,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521。本院在受理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弘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程东、被告杨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弘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程东、被告杨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3元,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666.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退回1833.3元)。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黎佩景人民陪审员 伦妹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