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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黄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黄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3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钢铁西一路18号C区79号地块的综合楼一层和五金仓储部分。法定代表人陈锦添。委托代理人黎沛虹,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路工业园联新南路*号之二。经营者黄俏霞。被告黄俏霞。原告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黄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沛虹及被告黄俏霞同时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5298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2985元,因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被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计划1份,证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379402元,经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还款,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尚欠原告货款152985元没有支付。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诉讼中,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黄俏霞系个体工商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的经营者。原被告之间存在钢管买卖的业务关系。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对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9402元,并立下书面还款计划,约定每月还款50000元;但之后被告只归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52985元没有支付。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支付货款,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黄俏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5298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9.85元及保全费1270元,合共2949.85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勤龙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晟晖家具配件厂、黄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