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干名娟、金增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名娟,金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干名娟。被执行人:金增明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干名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港商初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