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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广武与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武,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武,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系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申请人刘广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广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武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刘广武工资款8500元。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