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陶喜莲、刘跃辉等与郭立勇、威海市国利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喜莲,刘跃辉,孙振淑,郭立勇,威海市国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喜莲。申请执行人刘跃辉。申请执行人孙振淑。被执行人郭立勇。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利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2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立勇所有的奇瑞牌鲁K、江铃全顺牌鲁K、中华牌鲁K三辆车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