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陆相彪与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相彪,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335号原告:陆相彪,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相彪与被告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相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相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陆相彪负担。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