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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698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马洪斌,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某。原告康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斌、张芳、被告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与2015年7月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原告未感觉到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爱与家庭的幸福,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均系再婚家庭,我很珍惜这份感情,这也是造成我为原告花了三万多元钱原因。可原告在婚后却判若两人,每次回家都要和我争吵。每次我都委曲求全,安抚原告。更让人理解不了的是原告于2015年7月离家至今未归,期间我也多次试图挽回这段感情,可原告不从。我和原告之间扯不清的就是我婚前为她所花的三万多元钱。原告既不想和我共同生活,也不想还我这些钱。我一个打工仔攒下这些钱很不容易,而且上有老下有小。如果原告能答应我的条件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和前夫有一个女儿叫李萍,离婚后孩子随其父一起生活,被告和前妻有一个孩子叫郝家明,离婚后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自2015年年初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婚后闹矛盾主要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多进行沟通,相互关心,双方仍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并未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交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