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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与王建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69年6月29日生。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建立追缴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券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李利华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