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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徐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徐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升官渡小区。法定代表人卢幸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忠国,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经常居住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忠国名下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无法进一步扣押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忠国名下有其他便于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2016)鄂0191执恢20号将被执行人徐忠国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忠国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的人民币50,000元从中扣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通管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忠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