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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237号原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小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潘振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甫,男,汉族。被告: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宁树路18号(东台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杜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2元,减半收取7226元,由原告江苏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礼红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