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德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樊德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6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樊德山,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德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毕,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柯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人民陪审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