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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8年3月18日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葵葵,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同年10月,葛某甲、泮某甲、曹某甲(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分别为被告人黄某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先后接受他人的多次投注,被告人黄某按照投注额的10%向葛某甲、泮某甲、曹某甲支付报酬。被告人黄某累计收受葛某甲、泮某甲、曹某甲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曹某甲、泮某甲、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甲、孟某、张某乙、田某、陈某甲、陈某乙、葛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退缴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建辉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