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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要求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多次上访,在依法不应为其办理并经信访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项城市、周口市相关部门缠访并赴省进京上访,2015年4月25日徐某某在得到6万元信访救助金并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后,仍赴省进京上访索要30万元,并扬言得不到钱就继续上访。2015年8月,徐某某去北京上访时,要求接访人员村干部郭某甲支付其上访期间在北京吃饭、住宿费用4000元。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上访是事实,没给政府要钱,4000元没见,60000元是政府硬给的。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要求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为由多次上访,在依法不应为其办理并经信访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项城市、周口市相关部门缠访并赴省进京上访。2015年4月25日徐某某在得到6万元信访救助金并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后,仍赴省进京上访索要30万元,并扬言得不到钱就继续上访。2015年8月,徐某某去北京上访时,要求接访人员村干部郭某甲支付其上访期间在北京吃饭、住宿费用4000元。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生于1972年6月18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项城市信访局关于徐某某在项城市信访局缠访、闹访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在项城市信访局信访时谩骂并将其脑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留在信访局,严重影响信访局的办公秩序。(3)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29日通过信访救助给予徐某某信访救助金6万元,徐某某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徐某某在签订协议两天后即2015年5月1日又到北京上访,并提出无理要求。(4)停访息诉协议书、承诺书、领条、保证书,证明徐某某收到救助金6万元后签订停访息诉协议。(5)周口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复印件,证明徐某某反应问题已三级终结。(6)证明复印件,证明徐某某反应失实,属无理信访。(7)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证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非访经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8)证明复印件,证明徐某某在2011年8月24日在中南海附近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控制。(9)中共项城市委群众工作部告知书复印件,证明徐某某2011年8月、9月、10月到北京上访。(10)中共项城市委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复印件,证明徐某某于2011年12月20日赴京上访。(11)项城市信访局证明,徐某某于2012年8月两次到周口,8月22日到北京上访,属无理缠访、闹访。(1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9月12日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访。(13)报销单据复印件,证明永丰镇政府2014年以来用于接徐某某信访花费4万余元,其中有证人郭某甲为其支付的食宿费4000元。(14)中共项城市委(2013)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中共项城市委信访工作领导组项信领(2016)1号《关于在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证明发生一次赴京非访的,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告”,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分包副职免职处分;发生3人次赴京非访的,对责任单位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不能调动。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证言:徐某某以交通局不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及他的车在自己家门口被烧毁为由多次上访,经周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理了三级终结,徐某某开始赴省、进京上访,并以此向镇政府和接访人员施压,向接访人员要钱30万元。(2)证人曹某证言:我从2010年开始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徐某某以交通局没有为其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及自己的车在自家门口被烧为由上访,他所反映的问题于2011年6月14日经周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理了三级终结,但徐某某不仅不中止上访,反而开始赴省、进京上访,我多次到北京去接他,徐某某提出给他30万元,不然不回来。今年两会期间我和乡干部张某乙一块到罗集村,在村干部李某家做徐某某的工作,徐某某提出要么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要么给他30万元,并且在2015年镇里给他解决6万元救助金,徐某某写了息诉罢访协议,但徐某某领到钱后不仅没有停止上访,反而用这钱买了一辆车,拉着周边上访户一起去上访。(3)证人李某证言:我2011年任罗集村村主任,那时徐某某就开始以要求办理出租车营运证为由上访,我多次去接访,徐某某目的是给政府要钱。2016年2月27日上午我把徐某某请到我家,镇干部曹某和张某乙过来做他的工作,徐某某提出政府给他30万元或者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并说给了我30万,孩子还得政府养活,不然我就告,我一告他就怕,张某甲就得到俺家给我磕头。(4)证人郭某甲证言:我最早的一次在2011年8月份到北京接访徐某某,我和曹某一起去的北京,见到徐某某,徐某某就骂曹某说曹某骗他,不给他钱。通过谈话我明白上次曹某接访时徐某某要30万元,曹某当时答应回去后给他,回去后没给他,就又来上访了。从2012年至2015年4月徐某某多次去周口、赴省、进京缠访、闹访,乡里派我接访就有几十次,每次接他都是大吵大闹,制造影响后要钱,张嘴就要30万。如果徐某某上访造成影响,市里就会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的责任,而镇党委政府肯定会追究我的责任。2015年4月29日迫于当时大信访的背景,张某甲书记通过信访救助向上级为徐某某申请了6万元,徐某某领了钱后签了停访息诉协议,但仅过了两天也就是2015年5月1日,徐某某又进京缠访,还要30万元,并提出镇政府为其找保姆等无理要求。2015年8月初徐某某又到北京上访,我和文某到北京接访,徐某某提出支付他在北京期间费用4000元,不付钱他就不回来,我只好付了徐某某在北京期间费用4000元。(5)证人文某证言:2015年8月11日早上8点多郭某甲打电话让我开车跟他到北京接徐某某,到北京后找到徐某某,劝了半个多小时,徐某某要求将他在北京的食宿费结了他才回来,不结账他继续在北京上访,后来郭某甲实在没办法才同意他的要求。(6)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8月项城市的徐某某在我的旅馆住宿6天,住宿费3600元,400元的其他费用,是他的村干部过来接他,村干部当时没带钱,我把卡号给他,后来村干部通过银行汇款把钱给我了。我把4000元的发票通过项城市信访局的王光达给他了。(7)证人张某乙证言:2000年以来,徐某某多次通过非访向接访人员要钱,在今年“两会”前,徐某某又到北京非访,徐某某被带回后我和曹某在2016年2月27日到罗集村村干部李某家做徐某某的工作,徐某某提出要求必须给他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要么给他30万元,达不到他的要求继续告。并说给了他30万还得××。(8)证人郭某乙证言:2012年5月22日.我接到李宗雷副书记的电话,让我到周口信访局把徐某某接回来,到周口信访局见到徐某某,我和李某把徐某某劝到车上,在车上徐某某提出给他办一套出租车营运手续,不然给钱也行,最低30万,不答应他还上访。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我要求交通局给我解决营运证,还要求给我解决我来回上访的费用。我给乡里要钱乡里不给了,所以我就去上访,只要一上访,乡里就得花钱接我,乡里不给我钱我就还去上访。我上访三个目的:一是给我办理一套出租车营运证;二是给我上访相关费用30万元;三是永丰张某甲书记给我买一辆“比亚迪”出租车。4、视听资料:证明在2016年2月27日到罗集村做被告人徐某某工作时的录音,被告人徐某某提出永丰镇政府为其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或者给其30万元现金,并让张某甲为其购买一辆出租车,并说自己一上访,张某甲就害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上访为要挟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大部分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光明审 判 员 陈 矿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