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1565号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麦远坚,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朝河。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清远国际酒店挂账消费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在清远国际酒店挂账消费,期限从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被告满1个月或消费达到20000元进行一次清账结算,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之后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客户挂账授权书》,授权王蓉为消费签单人。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在原告处挂账消费中,但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每月清账结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被告确认仍欠原告消费款项共121163元未付,且同意承担原告为催收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2015年11月,被告支付了50000元,尚欠71163元未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餐费71163元,并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三计付欠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5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消费签账单、挂账消费协议、客户挂账授权书,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消费挂账款的事实;3、挂账消费催收函,拟证明被告确认欠款事实,并同意承担律师费;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催收欠款,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5600元。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无作出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清远国际酒店挂账消费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在清远国际酒店挂账消费,期限从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被告满1个月或消费达到20000元进行一次清账结算,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之后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客户挂账授权书》,授权王蓉为消费签单人。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在原告处挂账消费中,但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每月清账结算。2015年10月16日,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挂账消费催收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0天内支付欠款,被告授权人王蓉在函件上签名确认仍欠原告消费款项共121163元,且同意承担原告为催收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2015年11月,被告支付了50000元,尚欠71163元未付。另外,原告为催收欠款,委托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56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酒店消费,双方之间构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授权人王蓉在消费签账单上签名确认消费签账金额121163元,原告承认已收到款项50000元,构成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余下款项71163元。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按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此,欠款71163元的违约金应当从结算的次日(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原告为催收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5600元,被告已在催收函中确认由其承担律师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餐费71163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时);二、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铭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