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姚亚南与吴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南,吴燕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83号原告姚亚南,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淇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亚南诉被告吴燕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亚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亚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