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裴荣娟、赵玲、赵曼丽、赵利、赵鹏飞与林小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荣娟,赵玲,赵曼丽,赵利,赵鹏飞,林小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裴荣娟。申请执行人赵玲。申请执行人赵曼丽。申请执行人赵利。申请执行人赵鹏飞。被执行人林小巧。关于申请执行人裴荣娟、赵玲、赵曼丽、赵利、赵鹏飞与被执行人林小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