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282号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杨官科,董事长。被告张金权,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