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冯静波、冯凯利与张荣、毛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静波,冯凯利,张荣,毛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冯静波、冯凯利被执行人张荣、毛洪文冯静波、冯凯利与张荣、毛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静波、冯凯利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荣、毛洪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静波、冯凯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荣、毛洪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静波、冯凯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