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史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玲玉。本院在执行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史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1执第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