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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满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满甲。法定代理人满乙。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满甲之父满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婚生子满甲由被告满乙抚养,原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18000元,限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8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仅给付抚养费8000元,剩余1万元至今未付。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