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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周宏杰与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杰,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周宏杰,打工。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绚,湖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书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负责人:毕伟,该××总经理。周宏杰申请执行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宏杰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款已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