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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阮联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联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068号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安成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以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阮联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阮联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玲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