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艳华、郑秋英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郑秋英,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郑秋英,女,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艳华、郑秋英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