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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与阿孜古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阿孜古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088号申请人: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19号(精河县巴西庄子二队)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被申请人:阿孜古丽,现住精河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依旦 海尼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丽齐布阿扎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