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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88号,法定代表人潘言培,组织机构代码01148314-0。被执行人郭银。本院在执行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5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红审 判 员  李辉祥助理审判员  郑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