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牟永芳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芳,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6327号原告牟永芳,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G7190136-3。法定代表人陈永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定忠,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员工。原告牟永芳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巴南环卫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希来独任审理,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永芳与被告巴南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周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永芳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6日到被告巴南环卫处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被告巴南环卫处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6月30日,被告巴南环卫处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补偿金等。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巴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请被告巴南环卫处支付经济补偿金11970元、补偿养老保险损失21000元、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1925元、工作满一年每月增加劳务费50元。被告巴南环卫处辩称:原告牟永芳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达到50周岁的退休年龄,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且双方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原告牟永芳不存在年休假待遇,且已经逾越仲裁时效。原、被告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约定用工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鉴于原告牟永芳已年满62岁年龄较大,被告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不再聘用,亦告知原告牟永芳劳务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不属于法律规定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牟永芳于1951年8月28日出生,2001年8月28日年满50周岁,其于2010年6月到被告巴南环卫处工作。2014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用工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4月22日,被告巴南环卫处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对现在岗的一线工人,男、女年满62岁从2015年7月1日起不再聘用。原告牟永芳与被告巴南环卫处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于2015年6月30日届满后,被告巴南环卫处未续签,原告牟永芳离开岗位。2016年5月9日,原告牟永芳向巴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巴南环卫处支付经济补偿金11970元。该委以“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巴劳人仲不字【2016】第2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牟永芳遂诉请如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为证,并经质证,足以采信。原告牟永芳提交: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巴南环卫处提交:劳务用工协议、会议纪要。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本案中,原告牟永芳于2001年8月28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牟永芳于2010年6月到被告巴南环卫处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与被告巴南环卫处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故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巴南环卫处于期满后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不需向原告牟永芳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告牟永芳要求被告巴南环卫处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牟永芳鉴于劳动关系而诉请被告巴南环卫处补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及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劳务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应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牟永芳要求被告巴南环卫处支付工作满一年每月增加工资劳务费50元,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牟永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