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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仁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645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武,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仁明,男,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务农,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诉被告张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仁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伟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