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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友芹与宋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芹,宋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72号原告杨友芹,居民。被告宋纯勇,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友芹与被告宋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友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纯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友芹诉称,2012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400元,后被告用租的门面房抵押借款13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万元,2016年6月底还款5万元,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纯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4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3年10月16日,未约定利率。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订立财产抵押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被告借原告现金13万元,暂无能力偿还,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万元,2016年6月底还款5万元,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承担违约金2万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财产抵押协议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时还款,应当按约承担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纯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友芹借款本金人民币1344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晓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