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于春黎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于春黎,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娜,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于春黎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