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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何明明、李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明,李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26号申请人何明明。申请人李傲。申请人何明明与申请人李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明明承担两车维修费(已定损为准)二、本协议一次性解决,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明明、李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明明、李傲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明明、李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