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何明明、李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明,李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26号申请人何明明。申请人李傲。申请人何明明与申请人李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何明明承担两车维修费(已定损为准)二、本协议一次性解决,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明明、李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明明、李傲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明明、李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