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房小林与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小林,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29号之一申请人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黄俊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村3组。法定代表人江炳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房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于2016年1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称:由于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因涉及到向梅鑫控制的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广安、泸州、遵义、都江堰等地设立的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财产被各地法院、公安机关查封,山于涉及到数地、不同部门的查封,导致至今无法解封、变现,从而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同时申报了相关银行账户存款数额、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面积、车辆数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的两套房屋系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系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贷款金额7000000元。上述房屋已分别依顺序被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公安局、富顺县公安局及本院查封;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的土地已分别按顺序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已注销)、都江堰市公安局、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广安市公安局、都江堰市公安局及本院查封;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的土地,已分别按顺序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富顺县人民法院4个单位共35次查封;同时查明,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共20余元、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共750元。执行中还查明,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两辆车亦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本院在诉讼中所查封的房屋、土地、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查封财产,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房小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天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或取得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