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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宁与陈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陈健,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王宁,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杨阳,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王宁与被告陈健、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咏宏、胡咏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及委托代理人王齐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健、杨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健和被告杨阳系夫妻关系。从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止,被告陈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计402500元。上述借款均已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陈健。后原告找到被告陈健归还借款,被告陈健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陈健归还借款4025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杨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陈健、杨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健、杨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健、杨阳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5日、2013年7月13日、2014年1月21日,原告王宁向卡号为6222082319000103357账户分五次转款计230000元。2012年9月29日、2013年3月19日,原告王宁向卡号为6013823100444307771账户分三次转款计122500元。存款金融交易明细上摘要为贷款、借款等。本案在审理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依法适用公告送达。以上事实有存款金融交易明细、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宁提供存款金融交易明细只能证明资金往来情况,无法直接证明款项的性质。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卡号为6222082319000103357账户、卡号为6013823100444307771账户是属于被告的账户。原告提供的手机信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综上,原告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9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建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人民陪审员  胡咏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