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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与董夫保、浙XX浙青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董夫保,浙XX浙青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徐立维,行长。被执行人董夫保。被执行人浙XX浙青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张法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6月14日至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董夫保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润公寓8幢2单元803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千秀辉、陈玉琴以人民币1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江干区九润公寓8幢2单元803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杭房预江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千秀辉(身份证号码、陈玉琴(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千秀辉、陈玉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千秀辉、陈玉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