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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某、孙某甲、孙某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369号申请人于某。监护人孙某戊。申请人孙某甲。申请人孙某乙。申请人孙某丙。申请人孙某丁。申请人孙某戊。申请人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14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6)青北民人调字第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路XX号XX栋XX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申请人于某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孙某己(20XX年XX月XX日死亡)与申请人于某婚生5名子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被继承人孙某己之父孙某庚自1925年外出至今无信息、母亲孙某于19XX年死亡;申请人于某因患老年痴呆,2016年6月14日由青岛市市北区四方街道瑞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其子孙某戊担任监护人;被继承人孙某己名下有位于青岛市XX路XX号XX栋XX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房屋,系通过青岛市公有房屋出售政策购得产权。经询问申请人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14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6)青北民人调字第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