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江、聂淑清、陈忠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春江,聂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农民,住富裕县富路镇小来克村牧场屯。被执行人聂淑清,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江、聂淑清、陈忠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林木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以2,971,818.36元接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国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