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通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通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大厦7层718室。法定代表人王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勉县农业产业化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武庆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通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1438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本案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