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呼达古拉与乔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达古拉,乔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呼达古拉,女,蒙古族,职工,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骄府小区。被执行人乔新军,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小木头沟村。本院在执行呼达古拉与被执行人乔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乔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