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冯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638号原告张秀荣,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系巨野致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秀玲,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坤,系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参参,系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张秀荣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