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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08号原告:于某,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史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