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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彭小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彭小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3018516。负责人潘琦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姚伟,该行职员。被告彭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诉被告彭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被告彭小祥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小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