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夏小红与皮其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红,皮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夏小红,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皮其燕,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夏小红与被执行人皮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夏小红,现查明被执行人皮其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皮其燕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夏小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1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仁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