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志强、黄丽与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黄丽,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475号原告:王志强,住伊宁市。原告:黄丽,住伊宁市。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黄丽诉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黄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志强、黄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王志强、黄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